9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此前备受争议的“车厢内禁止饮食”这一次写入了修订草案中。
在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禁止行为”中,第五项除原有的“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之外,又新增了一条“以及在车厢内饮食”。根据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五项,可处警告或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