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升级网络商品交易法规
网店泄露个人信息
最高罚款三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定基本未变,但更为清晰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还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如最新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