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老年人在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晚辈时,为避免多缴税而选择与晚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意识到此举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老人去世,其继承人会要求分割遗产。日前,崇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该类继承纠纷案件,继承人宋怡要求确认其父亲与其外孙女小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宋怡家有姐妹五个,妈妈去世后,爸爸宋强就和四女儿宋琳一起生活。因疼爱自己的外孙女小吕,2004年,宋强到产监处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她,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此事,宋强的其余子女并不知晓。
2010年,宋强去世。当宋怡等人提出要分割宋强的遗产时才被告知,这套房早已属于小吕。在弄清楚来龙去脉后,宋怡认为是妹妹宋琳伪造了父亲的签名、盖章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
在法庭上,宋琳告诉法官,当时父亲名下的房屋是拆迁分配的公有住房,宋强的工龄长,购房有优惠,于是出了一部分钱把房屋买下,产权登记在宋强名下。当时,宋强出具了一份说明,称他以后和宋琳一起生活,因宋琳出了一部分钱,产权归她继承。后考虑到宋琳身体不好,宋强便和宋琳夫妻俩商定,与他们的女儿小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吕名下,宋强生前从未提出异议,买卖协议虽非宋强签署,但相关证据表明,他亲自前往产监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屋过户时亦亲自签署声明书。故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小吕名下应为真实意思。最后,法院驳回了宋怡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为化名)夏倩 薛晟
法官说法
房产给子孙最好是赠与
崇安法院民一庭法官吴伟介绍,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老人在世时将房产过户给孙辈的案子,且其余子女并不知情,这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一是老人去世,该买卖合同仅有印章而无签字,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出售房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便存在被确认无效的可能。二是即使买卖合同确认有效,其享有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其他继承人可能提出要求房产接受人支付房款的请求。
为此,吴伟提醒说,老人将名下的房产过户时,应尽量用办理赠与公证及过户登记手续的方式,如要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时,应召开家庭内部会议,并找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旁听,将会议内容记录下来,让每位家庭成员形成同意处理长辈财产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