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父母因性格不合离婚后,小月就开始了“流离”的生活,因为不接受继母,她跑到常熟希望跟母亲一同生活,因为琐事和母亲发生争吵后,她又跑回江阴父亲家,想要和父亲一起生活……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母亲张某起诉要求变更女儿小月的抚养权一案作出判决,由张某抚养小月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自此,持续13年、反复三次的抚养权之争终于暂时告一段落。
王矛勇 冯海 薛晟
张某与诸某于1997年相识并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月。2000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女儿由诸某抚养教育。2011年初,诸某再婚,女儿小月非常反对父亲再婚,更不愿接受继母,在与父亲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独自跑到常熟的母亲家中,并表示想跟母亲张某生活。
为此,张某于2011年9月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张某和诸某相持不下,甚至发展到张某到诸某家中“抢孩子”的地步。由于此时小月已年满10岁,法院在征求小月的意见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小月由张某抚养。
2012年9月,小月与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张某训了小月几句后,小月一气之下独自回到江阴父亲家中,并表示想随父亲生活。为此,诸某以女儿愿意随其生活为由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常熟法院在征求小月意见后作出变更抚养权判决。
今年5月,张某再次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女儿小月由其抚养。日前,法院在综合考察双方情况并征求小月的意愿后,判决小月变更由张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承办法官表示,小月的父母虽然离婚,但无论她跟谁生活,另一方都不能免除对小月的抚养、教育义务。至于小孩和谁生活,法官会基于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的因素进行考量,如果被扶养人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还应征求其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不应成为离异父母发泄怨恨的手段,否则对孩子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对其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