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博客里的文章被他人转载,于是告了转载人,要求赔偿损失。昨天,张家港法院调解一起著作权纠纷,由被告转载公司赔偿原告曹某3500元。
曹某是名职业网络写手,经常在其注册的新浪博客上发表情感文章。去年,曹某发现自己在博客上发表的两篇文章,被张家港某公司经营的网站转载。曹某认为,此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载其发表的文章,事后亦未支付稿酬,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转载公司侵犯了曹某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由转载公司按照每篇文章1750元的标准一次性赔偿曹某。李清泉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