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新《旅游法》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增加购物点、强迫购物等行为,不少原本将这些自费项目作为利润点的旅行社学习新法规、调整产品内容、调整价格,使得境内外旅游产品均出现大幅上涨。(9月3日《新闻晚报》)
猜到了开头,却没有猜到结尾——用这句话来形容《旅游法》的实施与旅游价格上涨的现实,最贴切不过。
客观来说,《旅游法》的实施促进旅游涨价甚至翻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旅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让旅行社失去了许多可以作为利润点的项目,对团费进行涨价,也是一种应对。许多景区,也可能因为一些不合理的购物点的取消,而选择把门票价格上涨。这都是我们可以预料到的。
站在消费者角度,《旅游法》实施促进价格上涨的现象也并非完全不合理。有可能,我们旅游的实际花销会有所降低。本质在于,《旅游法》还原了旅游的本质——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正常的市场反应,也并不等于也不应该让涨价变成一场无节制的运动。一者,《旅游法》没有对旅游社的大肆涨价之举提供有效的约束;二者,每逢小长假期间,景区涨价是常见现象,但是,当下的《旅游法》仅仅是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规定了“不得变相涨价”的条文;对于绝大部分景区流行的、善用的涨价行为却基本没有约束。综合看来,《旅游法》对于旅游市场做出了一些规范,但是,制度并不是十分健全,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仍然需要进行修订。
旅游景区往往都拥有强烈的官方背景,旅游产业又往往关乎地方GDP和政府收入,在官方支持下进行的涨价之举,仍然是《旅游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改变我国旅游市场,不仅仅需要《旅游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更需要我国旅游市场的自我净化,包括地方政府把属于公共的资源免费开放,等等。
山东 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