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议。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
禁用于商品包装
8月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议。经过此次修改商标法在商标审查时限和侵权赔偿上限上都作出调整。
此次通过的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规定,调整了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新商标法大大压缩了商标申请流程。
另外,新商标法规范了商标争议审查程序,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许瑞表表示,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侵权赔偿额上限
提高到300万
许瑞表称,根据新商标法,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可以警告罚款,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此外,新商标法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狠刹驰名商标“浮夸风”
此次新修改的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目的在于狠刹驰名商标的乱象。
打开电视,登录电脑,翻开报纸,有着“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充斥其间,醉心于此的同时,不少企业将提高产品质量等工作抛到了脑后。
“因为驰名商标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有的企业把精力放在驰名商标打造上,而漠视对产品质量的提升,结果‘有名无实’或者‘徒有虚名’,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芳说。
驰名商标还有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市场营销研究中心副主任牛海鹏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驰名商标是一项商标权保护的制度,对此是有必要的。“但如果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不一,甚至过多过滥,就经不起市场的检验。”
数据显示,到2012年底为止,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认定了4486件驰名商标,其中2012年认定了968件;这还不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
专家表示,不论行政还是司法认定,都存在标准不统一、裁量权过大问题,导致认定混乱。
据分析,一般认定按企业投放广告费的多少、相关产品销售额等数据,容易造假;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标准,提高认定门槛。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景荣表示,此番禁止把驰名商标用做广告和包装,是让驰名商标回归了“本源”,对保护品牌仍是一张非常好的护身符。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斌建议说,企业发展和竞争更应该是通过质量、售后服务和科技创新推动,而不是只靠广告和商标。
新闻背景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制定完成。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度修改,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商标法实施30年以来,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