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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法律效力优于“国标”
公交车应该设安全带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王友祥律师认为,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者车长不大于6米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公里/小时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根据这个标准,公共汽车可以不设安全带。虽然去年标准进行过修订,但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仍不用设安全带。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虽然这两个规定有一定的矛盾,但王友祥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法律,效力优于国家标准。如果公交车上有安全带不系,或故意拆除安全带,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因此导致事故,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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