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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都市圈圈网
■新生儿落下后遗症 ,母亲“找说法”6年,发现病历8处被涂改
■法院两审判决主要责任不在医院,检察院抗诉后最终改判
10年坚守换来医院45万赔偿

  为了一个公道,泰兴市民唐英珍(化名)花了10年时间。从发现出生不久的女儿落下后遗症,向院方讨说法未果,到她找到住院病历院存在的问题;从起诉上诉法院一审二审判医院承担30%,到两级检察院抗诉,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截至今年7月,唐英珍收到卫生院赔偿款45.4万元。与此同时,8月8日,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局对两名责任医生警告处分,并处以每人4000元的罚款。坚持了10年的母亲唐英珍终于讨回公道。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六年没结果

  发现

  病历8处被涂改

  2003年6月27日,唐英珍入住泰州高港区一家卫生院待产。次日凌晨,她生下一名女婴,刚出生即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面神经麻痹等疾病。后来转院治疗,也未能治愈。经鉴定,女儿精神发育中度迟滞,属于三级残疾。唐英珍认为,她在卫生院生产期间,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小孩出生后患病,要求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卫生院却认为,医护人员已尽到相关责任,孩子的病情与院方无关。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了6年多仍没有结果。但在“找说法”过程中,唐英珍发现,自己生养女儿期间的住院病历有8处被涂改。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行为

  鉴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9年7月29日,唐英珍将卫生院告上法庭。审理中,双方对卫生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小孩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产生分歧。

  为此,高港区人民法院先后委托扬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就卫生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医方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对高危因素认知不足,但其存在的不足与患儿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时两级医学会鉴定的依据,就是卫生院提供的涂改过的住院病历。

  涂改病历对鉴定结论无实质影响

  判决

  卫生院担责30%

  2011年5月20日,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病历确实存在多处改动,但对鉴定结论无实质影响,尽管卫生院存在对产妇生产过程中的高危因素认识不足、未充分告知试产风险,但与新生儿病情无直接联系,判决卫生院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19.4万元。

  唐英珍不服,上诉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2011年11月,唐英珍向泰州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卫生院在唐英珍住院病历涂改的8处,内容都是产妇生产的重要指标。

  鉴定机构以涂改病历为依据

  抗诉

  结论不具有证明力

  泰州市检察院认为,鉴定机构以涂改的病历为依据,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

  检察官俞彦介绍,病历是医疗技术鉴定的基本资料,严禁涂改,卫生院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案中,举证责任应当由卫生院(举证倒置)承担。

  俞彦说,卫生院始终未能说清楚涂改的原因,不能证明涂改的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0日,泰州市检察院作出提请抗诉决定。

  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改判

  卫生院担责70%

  2013年4月16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卫生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截至7月19日,唐英珍陆续收到卫生院全部赔偿款45.4万元。

  7月26日,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局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对卫生院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8月8日,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局对两名责任医生警告处分,并处以每人4000元罚款。

  通讯员 葛东升 陈霞新

  现代快报见习记者 尹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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