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苏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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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都市圈圈网
买下10年,房子竟是别人的
原来是哥哥以自己的名义,偷偷卖了弟弟的安置房

  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居住了近10年,到去年办理房产证,才发现所购房屋并非卖房人所有,而房屋所有人明确不同意出售房屋。仔细一查,是哥哥在帮弟弟办理房屋拆迁安置事宜时,私自把弟弟的房屋卖给了他人。昨天,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马某返还购房人陈某购房款15.08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及装修损失28.5万元。陈某从涉案房屋和车库中搬出。

  2003年7月,陈某与马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约定马某将其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及车库转让给陈某,转让价为15.08万元。由于当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约定由马某负责将房产权户名更改为陈某,并在该批拆迁安置房统一办理房产证时,由马某协助办理。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马某也依约将房屋交给陈某。此后,陈某对房屋装修后即搬入居住。

  去年8月,陈某接到拆迁安置部门办理房产证的通知时,发现上述房屋竟然是安置给马某弟弟马俊的。陈某遂找到马某,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马俊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因无法取得产权证,陈某便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马某返还购房款1508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和装修损失40万元。

  法院调查了解到,马俊长期在苏州工作生活,将老家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全部交由哥哥马某办理。2003年,马某在弟弟马俊不知情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陈某,之后未将卖房事宜告知马俊,也没有得到马俊对其卖房的权利进行追认。据此,法院认定马某与陈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判令他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陈某的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拆迁安置房由于存在产权证办理难、程序繁琐、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周期长等问题,买卖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购房人在买卖拆迁安置房过程中应当通过拆迁安置部门、周围居民了解房屋安置过程和产权人情况,确保卖房人拥有房屋产权、购买房屋不存在抵押、抵债等情形,降低交易风险。(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吴丹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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