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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都市圈圈网
治污就该砸掉罚款“天花板”

  24日审议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过去最流行的最高罚款的上限将被取消,从而出现处罚“下不托底,上不封顶”的态势。(7月25日 新京报)

  我国对环境污染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都设置了罚款的上限。例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最高可罚50万元”。这种规定,给违法排污的惩罚设置了“天花板”。

  这种设置最高罚款上限的做法,其实就是环保部门“自废武功”,结果反而让污染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因为他们知道,无论违法多么严重,最多不就是罚那么多钱吗?有什么可怕的。更加严重的是,这个最高上限的“天花板”又太低了,对重大违法排污的事故几无惩罚意义。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总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出了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而这次水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还不包括给哈市吃水带来的损失。

  这一次,北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打破了过去的罚款上限的规定,显然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无上限”将带来强大的震慑力。而取消罚款的上限,不仅适用于环境治理的法规,也应该适度推广到其他法规中去。东台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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