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8版:南通新闻/徐州新闻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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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都市圈圈网
借据被撕成四片,钱还要得回来吗
南通中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陈某持一张撕成四片,背面粘贴有透明胶带的借据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赵女士归还借款176000元,而赵女士说钱已归还,借据是她撕毁丢弃后被重新粘贴而成,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求。7月24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赵女士归还陈某176000元,并给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持撕毁借据索款

  陈某是原如皋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堡信用社信贷员。2005年初,赵女士因经营需要请陈某帮忙借款20万元。因赵女士无法以借款人身份在夏堡信用社贷款,陈某便让她以章某的名义借款。在赵女士及谢某为章某提供担保后,陈某将20万元借款交由赵女士实际使用。赵女士亦出具20万元的借据交给章某。

  因赵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夏堡信用社将章某、赵女士及担保人谢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三人归还借款。该判决生效后,夏堡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赵、谢二人仅归还了少部分借款。2008年6月30日,为便于还款,涉案当事人商议,剩余欠款及利息均由陈某以章某的名义代为偿还。当日,陈某与赵女士结账后,赵女士出具了176000元的借据交给陈某,后章某、陈女士认为赵女士不肯还款,诉至如皋市法院,请求判令她偿还借款及利息。

  如皋市法院另查明,章、陈二人起诉时提交的借据原件已被纵向撕成四个部分,背面粘贴有透明胶带,粘贴于一张A4白纸上。该借据上除有赵女士书写内容外,还有陈某在左下部用黑墨水写的“176000+58608=234600”字样。

  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法庭上,赵女士说,该借据系2009年1月24日她还清借款撕毁后被人重新粘贴而成,借据上记载的“176000+58608=234600”字样系撕毁后形成,并举证自己当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的事实;陈某说,其于2010年8月向赵女士索要借款时,她提出重新出具借据,将借据骗出撕裂后,又不肯出新借据,其只有捡回后重新粘贴,且辩称借据上该字样形成于借据被撕之前;而另一原告章某则表示放弃权利,并明确将借款交给陈某偿还债务。

  根据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上“176000+58608+234600”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字样形成于借据被撕裂之前,且系2009年3月后形成。

  如皋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赵女士2009年1月24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已偿还章某,且她将大额借款归还给借款权利人以外的陈某,既不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又不索回借据做法有违常理;鉴定机构认定“176000+58608=234600”字样是在借据被撕毁之前形成,且形成于2009年3月以后,该结论与原告陈某的辩称相吻合,与被告陈述的该借据于2009年1月24日被撕毁明显相矛盾。因此,法院认定陈某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赵女士证据的证明力。

  一审法院判决赵女士偿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76000元,并给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赵女士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陈莹 顾建兵 顾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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