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时事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3年7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都市圈圈网
“李双江之子涉强奸案”追踪清华教授易延友
摊上大事了
他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
结果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李双江之子涉强奸案”追踪

  清华教授易延友

  摊上大事了

  他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

  结果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16日13:00,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发了一条微博,替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的律师辩护,他说:“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微博热议

  @宦卿世界: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作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此案只能以罪罚相适应来讨论,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规定。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FTD-TT:呵呵,请问危害大小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就你这种人还当博导?你教得好学生吗?

  @包炬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吗?居然能公然说出此等歧视话语!

  @何兵:你的观点确实有问题。依你的观点可以推出:强奸新妓女比强奸老妓女,危害大?

  @飞过来看海:法律界有你这样的奇葩,丢人啊。

  @警察方明: 前两点同意,最后一点很无耻!最后一点的观点把前两点的观点推翻了。

  新闻背景

  受害者被指是陪酒女

  媒体此前的报道中提到,李家人怀疑杨女士是酒吧的陪酒员,因此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

  据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几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

  相关回应

  不排除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针对李某某家人怀疑受害方杨女士是酒吧陪酒员的说法,昨天上午,杨女士代理律师称不排除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听到此言论,杨女士委托我作出回应。她曾考虑过要对侵犯名誉权的人追究责任。”昨天上午,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律师田参军称。

  代理律师田参军称,委托人杨女士曾考虑要在李某某案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一条名誉侵权。同时,增加名誉侵权诉讼,可能要涉及到多名被告人,并且要另案进行诉讼,因此杨女士决定以后再说。

  “名誉侵权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有所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是起诉对方对杨女士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而名誉权纠纷还要再另行起诉。”田参军说。

  据了解,目前双方律师都办理了阅卷手续。

  田参军认为,此案本该远离舆论的漩涡,回归正常的司法渠道。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完全是家事,但张扬到媒体上,影响到了杨女士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杨女士“被迫出面”。

  再发声明

  陪酒女不是强奸无罪的挡箭牌

  昨日凌晨田参军受杨女士委托再次发布声明称,陪酒女不是李某某等强奸无罪的挡箭牌。

  声明中称,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

  声明中称: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打入另册。声明中进一步称,任何人,无论他多么高贵,多么富裕,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否则,那就是强奸,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承受牢狱之苦。

  最新进展

  李某某新聘律师全部请辞?假的!

  李双江之子李某某两位新聘请的律师全部请辞?当事人澄清谣言,称继续代理此案,但目前不便透露是否仍准备做无罪辩护。

  日前,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不久前发微博称:“据说,李某某的两位新聘律师全部请辞了。如若属实,多么遗憾!”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其中一位代理人王冉律师。王律师否认请辞,称:“是谣言,没有这回事儿。”王冉表示,将继续担任李某某的代理律师,但至于是否继续坚持无罪辩护,目前仍不便透露。

  综合《法制晚报》报道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