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在无锡北塘法院,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毒龙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无锡北塘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下旬,郭某在其经营的龙虾店内,将罂粟壳及籽捣碎后与其他调味料一起放入烹饪油中熬制。3月28日至4月17日期间,郭某让厨师在烹制龙虾、螺蛳的过程中加入上述熬制好的烹饪油,提供给顾客食用,致使多人在该店就餐后体内含有吗啡类毒品成分。4月17日,无锡警方在郭某所经营的龙虾店内查获含有吗啡成分的烹饪油3桶、龙虾3盘、螺蛳1盘,在郭某的住处查获罂粟壳5个。案发后,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罂粟果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制作食品过程中进行添加,公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认为,根据郭某的犯罪情节等,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另据了解,郭某开始经营“涉毒”龙虾店,一直到20多天后被警方查获,其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对此,法院已经把这一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以期能加强管理。现代快报记者 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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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