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生产成本,蓝某、周某、赵某、杨某在老板叶某的指使下竟然合伙偷电。日前,这批“电老鼠”分别被判刑3年到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款3000至5000元。
2011年7月,叶某(另案处理)在宜兴市官林镇租下了一公司的车间生产地条钢,并雇佣蓝某、周某、赵某、杨某帮工。由于生产地条钢能耗大,为了节约生产成本,电工出身的叶某自制了1套窃电装置。从2011年7月到2012年10月的1年多时间,在叶某的指使下,蓝某、周某每天都在生产时将窃电装置插在配电间计量装置上,赵某、杨某则在配电间门外轮流望风。通过这种手段,到案发时为止,蓝某等人窃电合计电费高达90余万元。葛蕴芸锦绣 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