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刘先生和朋友当街被3名警察要求检查其电脑包,并要求刘先生证明电脑确为其所有,刘先生感觉隐私权受到侵犯。(详见今日快报A4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警察有权对形迹可疑的人进行检查,公民也有义务进行配合。尤其应当看到:近年来,犯罪有上升的苗头,在大庭广众之下,犯罪分子明目张胆地抢劫、杀人,给公众造成了不安全感。在这种态势下,警察盘查形迹可疑的人,更有针对性,会给犯罪嫌疑人以威慑,给公众以安全感,这是必要的。
然而,不能因为警察有权对形迹可疑的人进行检查,警察就不讲究执法程序了。警察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让被检查的人看清楚,这是盘查的前提。不出示证件或像报道所说的:没让被检查人看清楚执法证件,这是不能允许的。
在此报道中,警察要求被检查人证明电脑确实是自己的,即所谓“自证清白”,这或许有些过分。值得商榷。有些物品,被检查的人熟悉,但并不是所有物品都熟悉,像电脑存储存的内容时时更新,被检查的人不一定能记住。另外,有些物品涉及个人隐私,警察是否一定要检查?在什么地方检查?都要细思量。
就盘查而言,如果不对警察予以限制,就有可能被滥用这项职权。而这一切均存在“有罪推定”在前的嫌疑,是违反现代法治精神的。大连 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