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排查事故隐患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现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分包不得“分掉”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责任。据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租赁设备的方式将施工作业或者工程发包给设备租赁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设备租赁单位。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定期开展救援演练,事故发生1小时内要报告
如何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政府来说,应建立应急救援预防体系。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同样,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将上“黑名单”
今后,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里就能查到违法企业的名单。据悉,市安监部门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对其经营资质、市场介入、招标投标、参加评先创优等事项管理提供依据。
据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这个规定
有力度
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南钢“10·5”铁水外流事故……不时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让人触目惊心,也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昨天,《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5月14日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代快报记者 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