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1年多的房子从未入住过,不久前,却突然收到自来水公司寄来的“水费催缴通知书”,一看竟然欠了2000元。最近,市民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工商部门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屋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维修义务。最终,陈先生获得开发商2000元的赔偿。
新房未入住,收到2000元水费单
最近,市民陈先生突然收到自来水公司寄来的“水费催缴通知书”,水费单上写着,陈先生欠了1年多的水费没交,加上滞纳金,一共2000元。陈先生一想,不对呀,自己买的那套房子自从2011年12月份交付以来,一直没有住过,哪来的水费?
第二天,陈先生就前往新房查看情况。原来,新房的一处入户水管不知道怎么破裂了,自来水就顺着破裂处一点点往外流,水表也跟着呼啦啦地转,这才产生了水费。
“我家的水管破了这么久,怎么物业没发现呢?”陈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于是,陈先生找到该小区物业,要求他们来承担自己的损失。
可是,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工作人员并没有进入过陈先生家中,也没有改动过水管,所以这个责任不应当由他们承担。双方协商无果下,陈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
开发商是房屋质量直接责任人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屋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商品住宅自签约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
厘清跟开发商和物业的权利义务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对建筑物的质量没有保修义务,但在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承担维修义务。经过工商人员与开发商的沟通,最终,陈先生获得了赔偿金2000元。
同时,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后,至少产生了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业主和开发商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业主和物业之间形成委托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应该厘清,业主在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两个合同关系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肖宝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