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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哺乳期女职工
可拒绝夜班

  海安法院发布维权典型案例

  哺乳期女职工

  可拒绝夜班

  这两天,本报报道的高邮市二中要求女教师怀孕需申请的新闻引发热议,虽然校方及时澄清,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女职工生育权保护问题。昨天,江苏海安法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为女职工维权提供参考。

  1984年出生的陈小姐是海安胡集镇人。2007年,她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化验工作。2011年5月陈小姐怀孕了,因为工作中会接触到有毒物品,她怕自己从事的工作会影响胎儿,便向单位申请休假保胎,单位同意了。

  去年2月,陈小姐结束产假回到公司,因为仍在哺乳期,晚上要照顾孩子,她希望单位不要安排夜班。没想到,单位表示没有白班,一口回绝了她的要求。气愤之下,陈小姐没有去上班。同年5月,单位单方面将陈小姐解聘。她咽不下这口气,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800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姐在哺乳期内,单位除了不能延长劳动时间外,一般不能安排她从事夜班劳动。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给陈小姐赔偿金18000元。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要有社会责任感,随意辞退生育女工不仅违法,而且有悖社会公德。同时提醒女工,要主动学习劳动法规中特殊保护的相关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陶维洲 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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