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提要:破坏文物者极少因为不知情而铸下大错,很多情况下反而是明知道地下有文物却疯狂开动推土机。症结正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近乎“怂恿”,这样的教训,如果现在还不吸取,我们还能拿什么去阻止那些利令智昏者?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因破坏南京南站旁六朝墓葬群,南京站东置业有限公司被罚50万元(新闻详见今日快报封14版)。这样的处罚已经用足上限,但是就文物被毁的痛感和社会观感而言,说轻如鸿毛并不夸张。
相关公司表示接受处罚,态度很好,但“结果”更好。文物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方在两个已结束考古的区域恢复施工……与商业开发巨大的利益相比,区区50万元何足挂齿?然而,罚款50万,已经是近年来“最高额”。2008年,张治中公馆被夷为平地,南京市文物局对相关单位的处罚是罚款25万元;2012年5月6日,一辆法拉利跑车堂而皇之地在南京中华门城堡玩起了漂移,引发公众怒批,中华门城堡管理所被罚款20万元。
罚款50万元依据的是《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也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罚款数字的定格,让违法成本无法加大,法律的制裁也就变得缺乏足够的震慑力,这恐怕是当初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所未曾料想的。
破坏文保单位在成为一种低成本违法行为。看起来,这次罚款50万是下了很大的决心,问题是,肇事者“怕”了吗?如果“怕”了,就不会“前赴后继”了。文保单位被侵犯,损失是多少罚款都难以弥补的。当开发商可以通过认罚来获得“绿卡”时,这些文保单位就像被插上稻草贱卖的“商品”——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在去年两会期间说,“专门法中只有一个最高50万的罚款。有人会误解,我交50万,让我拆了行不行?”
2007年,南京卡子门附近一工地上发生过一夜之间近10座六朝古墓被毁的事件。当时就有开发商说过,“也不过就是几万块钱嘛,比得上停工损失吗?”开发商把罚款当成“通行证”,愿意“做交易”,这也彻底暴露了“轻罚式文物保护”的致命弱点。
罚款是必须的,但是如果罚款让开发商不屑一顾,我们能改变的只有两点。一是,赶紧修改法律法规,提高罚款数额。我们不是总爱说“罚个倾家荡产”吗?那就估算一下,多少钱算是能够得上“倾家荡产”?宋新潮说,“惩罚力度我想一定会增大。”这是他去年的表态。
这话让人期待。你不把破坏者罚得肉疼,他们又怎么会长记性呢?但一年过去了,这方面毫无作为,怎不让人焦虑?
二是除了“金钱代价”外,“法律代价”也必须增加。这就是追究刑事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井陉窑遗址遭开发商施工破坏,而文物部门不立案不上报,河北井陉文物局4位官员和开发商同获刑责。这样的惩罚才给力。问题是现实中我们极少用上这一“致命武器”。
近年来,南京在文物保护上措施连连,近来还公布了15个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规定在这些地方施工都要先考古。
这让人欣慰。不过,破坏文物者极少因为不知情而铸下大错,很多情况下反而是明知道地下有文物却疯狂开动推土机。症结正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近乎“怂恿”,这样的教训,如果现在还不吸取,我们还能拿什么去阻止那些利令智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