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半,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将对张贵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窝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张贵英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1年6个月,并罚1万;因犯窝藏罪,被判4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其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
张贵英向周克华通风报信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张贵英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后将周克华带至自己家中同居。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同年6月10日,张贵英按照周克华的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分行分别开户办理了银行卡。
2012年8月10日9时35分左右,周克华在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持仿“五四”式手枪枪杀王洪和廖德应,劫得王洪装有现金7万元、手机3部的挎包一个。在逃离现场途中,周克华又持枪击伤中国银行保安马志忠,枪杀铁路警察朱彦超。当日12时许,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劫得的6万元现金交给张贵英。同日,张贵英按周克华的要求将6万元现金分别存入在四川省宜宾市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同月10日至13日间,张贵英多次与周克华联系,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8·10案件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妆、隐蔽的口红。
2012年8月14日6时40分,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同日,张贵英在位于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205号附56号2-6的暂住屋内被抓获。
法院
张贵英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犯罪嫌疑人,在8·10案件发生后多次将自己从新闻报道获悉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诉周克华,提供口红帮助其逃避法律侦查,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窝藏罪。张贵英是窝藏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张贵英明知是周克华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还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贵英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庭审
宣判后,她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天早上9点,离宣判时间还有半个多小时的时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外已聚集了来自不同地方的大量媒体。而当事人张贵英的父母也在临宣判前赶到了法院。
在宣读完长达24页的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询问张贵英“上述事实和判决你听清楚了没有?”张贵英微抬了下头很干脆的回答“听清楚了”。被问到“对此判决你服不服?”时,张贵英却沉默了,5秒后,张贵英小声地说“服”。
宣判结束,被法警押解离开审判庭的张贵英,音带哭腔地向旁听席喊了一声:“妈妈……”
宣判后,张贵英父母依然觉得女儿有点冤枉,她也是受害者,不过他们表示尊重张贵英意见。
昨天上午10点,法院宣判结束后,张贵英的代理律师姚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张贵英当庭表示不上诉,那么作为代理律师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也不会再做上诉的准备。
对于宣判结果,姚飞表示,“很遗憾,从本质上讲,张贵英不坏,还有救。”
宣判结束后,张贵英的父母走出法庭,面对摄影摄像记者的“长枪短炮”,父亲双手抱胸旁若无人大踏步离开,而张贵英母亲匆忙而慌张,甚至情绪一度激动,欲抓扯记者相机。但父母均拒绝就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现场
面无表情 也没有转头看父母
9点半,一审宣判正式开庭。庭内,张贵英父母等家属都选择在临近门口的第一排位子坐下。
在法警押解下,身着红色帽衫,外套看守所马甲的张贵英进入会场,马尾高束,发丝梳整。张贵英始终面无表情,也没有转头去看庭内的父母。
判决说明
笔录短信是否合法?
关于张贵英的首次供述笔录及短信记录的合法性问题,辩护人认为从抓捕张贵英到制作第一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长达五个小时,不能排除警方对张贵英刑讯逼供的可能;短信记录的收集违反了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且采用技侦监听方式取得,收集程序不合法。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抓捕张贵英后,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其进行讯问,符合法律规定,现无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形;短信记录是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在案发后依法取得,收集程序合法,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不知道周克华是罪犯?
关于张贵英提出不知道周克华是犯罪人的辩解,法院认为,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所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就是周克华曾经向她展示的手枪,印证了张贵英供述其曾看到过周克华持有该手枪的真实性;短信记录证明了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实施8·10案件的作案人。
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没有提供藏匿处所?
关于张贵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张贵英没有实施为周克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贵英供述在与周克华同居期间知道周克华是犯罪嫌疑人后,仍继续为其提供藏匿处所;短信记录和移动电话通话清单证明了8·10案件发生后,张贵英多次将自己从新闻报道获悉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诉周克华;张贵英对在沙坪公园与周克华见面的地点、口红的指认及为周克华提供口红的供述,证明了在8·10案件发生后,张贵英为犯罪嫌疑人周克华逃避追捕提供了帮助。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是否确定为周克华?
关于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实施8·10案的作案人及给予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与8·14被击毙的人是同一个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张贵英供认其在同居期间,见过周克华的身份证;从其同居房屋里提取的物品中,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的物品,经DNA鉴定与周克华的DNA一致;在8·10案件现场遗留的弹壳上的DNA与周克华的DNA一致;张贵英对不同男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张贵英均准确指认出周克华。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不知6万元是犯罪所得?
关于张贵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张贵英不明知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犯罪所得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银行监控录像以及银行存款清单,证明了张贵英在8·10案发后将周克华交给她的6万元现金存入其银行账户的事实;短信记录证明了周克华要求张贵英将钱存完后把银行卡藏好;张贵英曾供认其在8·10案发后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周克华犯罪所得。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