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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都市圈圈网
“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一条规定?

  言论提要:一个县委书记因为给女儿“吃空饷”被免职,但仅仅两个月,他“东山再起”,换个地方又做官了,这本身就充满着“神奇”。而当地权威部门“神一般”的解释是“符合干部任用有关规定”。这一切堪称“当代官场奇闻”。

  因为给女儿“吃空饷”被免职的山西省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仅仅两个月就复出就任忻州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这一事件被曝光后,社会反响强烈。公众几乎一致诘问:免职虚晃一枪,问责成了儿戏,这样的“处分”还叫处分吗?!

  然而,杨存虎神奇复出的背后,却有着令人深思的“组织原因”。

  昨日,山西省忻州市新闻办代表当地官方说,静乐县县委书记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两月后复出,符合干部任用有关规定。忻州市新闻办称,2012年1月14日,针对山西省静乐县原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所犯错误,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杨存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2年1月15日,山西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杨存虎静乐县县委书记职务,保留正县级级别。

  舆情沸腾,质疑不断,当地官方发表正式回应,这当然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是,回应公众的疑问,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在最大范围内澄清杨存虎复出的是是非非,给出的理由应当详细、充分,否则,不但不能消除社会公众的情绪,反而会火上浇油,有损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回应称,“杨存虎的工作安排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干部任职有关规定”。这个“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一条规定,这个规定是怎么说的?

  我们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文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面针对免职干部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可见,杨存虎当时被免职,并不符合免职的有关规定。应该引咎辞职或降职。

  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给女儿吃空饷,典型的以权谋私,违反了廉洁从政准则,让他享受原级别待遇,既违反免职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廉政原则,这样的免职,与保留职务何异?如今,轻易地异地复出,东山再起,明显与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相悖。即便符合所谓的“有关规定”,也是钻文件条文的空子,搞文字游戏。这样的问责,既是嘲弄公众的智商,也玷污了党的组织原则,更是与民意相背。

  近来,一些地方对犯错误的干部,频频使用不在纪律处分之列的“免职”,糊弄民意,抵挡问责,一旦风波过去,并偷偷重新起用,官复原职,利用的就是“免职”的时间差和模糊性。像杨存虎这样为一己之利公然违背从政道德的官员,不罢官辞职不说,竟然两个月后就高调复职,与一些地方问责走过场大有关系。

  希望那些拿“有关规定”庇荫被问责官员的做法,也被好好问一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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