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11时30分,家住海安县南莫镇严马村63岁的村民吴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医院给病人送饭。行至208县道13公里处时,与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一辆轿车左后侧相碰,电动车倒地,吴某头部着地受伤,送到医院后经全力抢救仍不治身亡。
民警现场勘查后认定,车主王某家虽然住在路边,但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行人交通,应负主要责任,吴某疏于观察,负次要责任。昨日,经双方自愿协商,车主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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