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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都市圈圈网
别人开我的车闯祸
我为啥要担责?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车主明知对方饮酒却出借车辆,明显存在过错

  在明知朋友喝了酒的情况下,碍于情面仍把私家车借给朋友开走,结果途中撞上在非机动车道扫地的环卫女工,致其当场死亡。在料理完后事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车主及肇事司机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肇事司机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60%赔偿责任即131847.21元,车主朱某承担40%赔偿责任即87898.14元。

  □通讯员 顾建兵 吕敏 现代快报记者 陈莹

  把车借给喝酒的朋友,出事了

  2011年12月24日中午,朱某与朋友高某等人同桌就餐后,高某向朱某提出要借其轿车回家一趟。朱某知道高某席间已饮了较多的酒,经口头劝阻无效后,仍把自己的轿车借给了他。下午两点左右,当高某驾车沿江苏如皋新334线由东向西行至87km处时,不慎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内扫地的环卫女工纪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逃离现场。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情况,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使现场部分证据灭失,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另查明,高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为赔偿事宜,纪某三个子女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车主朱某和肇事司机高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高某系饮酒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则辩称,其并未主动出借车辆给被告高某,并口头劝阻他酒后不要开车,且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不能控制,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纪某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明知高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车辆由其驾驶会产生危险,仅在口头劝阻之后,最终仍以默许的方式将机动车出借给高某,并放任其驾驶,最终酿成事故,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高某虽系醉酒驾车,但并不影响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可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高某、朱某追偿。

  一审法院综合该案实际,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均予以支持,交通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遂判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肇事司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1847.21元,车主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87898.14元。

  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出借车辆要谨慎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增多,汽车逐步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而机动车无偿出借行为,也成为亲朋好友间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车辆出借后,车主已不能实际控制车辆,车辆的借用人成为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者,所以应当首先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同时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行工具,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出借人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者虽然注意到,但碍于情面仍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章杰介绍,本案中,朱某明知同桌就餐的高某饮酒,已不能驾驶车辆,但仍将车子借其使用,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章杰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要检查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的情形,并确保机动车各项安全指标达到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后,车主将与车辆使用人一并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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