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常州市人社局获悉,为提高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结合常州市实际,常州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24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常州市提高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通知》规定: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单价2万元以内的部分(义齿500元以内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超过2万元的部分(义齿超过500元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医疗机构应尊重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应当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等事项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医疗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应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常人社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