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陆某夫妇已年过七旬,本应在家安享晚年,可儿子王某某因病去世的伤痛还没消去,又因分割儿子留下的房产与前儿媳魏某及孙子、孙女产生了矛盾,并最终诉至法院。
王某某去年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房子由父母继承,同时声明若遗嘱影响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王某和陆某认为,既然儿子留下了遗嘱,那就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由他们继承房子。但魏某认为,虽然其与王某某已经离婚,但房子是他们离婚前的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分割,因此她应享有一半产权。又因王某某的遗嘱剥夺了两名子女的继承权,故应适用法定继承,两个孩子也应对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
宝应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王某某留下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王某、陆某对讼争房产贡献较大,故应当酌情多分,以分得2/3份额为宜,王某某和魏某各自分得1/6。虽然王某某立遗嘱一份,但因遗嘱影响其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利,故其遗产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故王某、陆某共分得王某某份额的一半即1/12,王某某的两个孩子分别分得房子1/24。王某、陆某所占房子的份额应为其自身占有的份额与继承的份额之和,故法院判决王某、陆某占房屋3/4的份额。
■法官点评
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矛盾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矛盾双方应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作出一些让步,一旦将矛盾诉至法院,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往往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局面。
宝法 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