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老李和装修公司老板老丁一起去买地板,老李选了颜色,并付了定金,老丁则在销售清单上的用户名一栏中签了自己的名字。但等安装完毕,送货人要求老李付余款时却遭到了拒绝,老李指出,付款的人应该是老丁。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
2011年3月底一天,南京六合区的老李跟着老丁来到江宁区一家地板销售中心,老李选中了一款地板和地垫宝,总价要6000余元。
老李先支付了200元定金,留下了自己的地址以及他和老丁的联系方式,老丁在销售清单上用户姓名一栏签了名字。
2011年4月,地板如期送到了约定好的地址,老李亲自签收了地板,但在收条上注明的是:“代收地板30包”。当送货人向他索要余款时,老李却拒绝了,称这余款不该他支付。
地板销售中心多次找老李要钱,都遭到拒绝,只好诉至法院,索要地板余款。
法庭上,老李觉得冤枉,“那天,我是跟着老丁去的,只是负责挑选颜色,我早就把室内装修全包给了老丁,工程款也全部付清,里面包括地板的费用。”老李说,当天实际买地板的是老丁,因为老丁没带钱,他才先借钱给老丁付了定金。“余款应该找老丁要,而不是我。”
老李还拿出了与老丁签订的装修合同证明自己的话。而地板销售中心负责人表示,这些地板是老李付的定金,也是他挑选后自己装修使用,理应他继续支付余款。
法院审理发现,地板销售中心的销售合同清单上的用户为老丁,并没有标注老李的名字。
最终,驳回了地板销售中心的诉求。
(文中人物系化姓)
现代快报记者 张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