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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2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更要警惕选择性“依法”

  “下河救人”怎会不属见义勇为 9月6日 新京报 李克杰

  8月29日,洛阳小伙刘文波水中救人,自己却不幸溺亡。由于两名获救女孩悄然离开,目前想申请见义勇为却找不到她们作证。洛阳有关方面则表示,即使两女孩作证,下河救人也不符合洛阳的见义勇为申请条件。

  (9月5日《大河报》)

  新京报一评

  “下河救人”不属见义勇为,让人震惊。官方解释道:《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只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意思是说,只有相关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但问题是,国务院今年7月19日转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该意见开宗明义就界定了见义勇为的涵义,即“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

  两相对照,我们不难发现,制定于10年前的洛阳市的相关法规,明显存在着见义勇为范围过窄的问题。洛阳或非孤例,这就暴露出国家文件何时“下到”地方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决非简单的“时差”问题,能否在国家新政策的基础上统一全国的地方规范,各级人大和政府当有积极作为。

  现代快报再评

  洛阳有关方面所谓的下河救人不符合洛阳的见义勇为申请条件,看起来是“依法”办事,遵守“法无授权不可行”的原则,实则是选择性“依法”,依地方落后、过时之法而违背国家之法。国务院今年7月19日就转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洛阳市的相关人等不依国家之法而依地方之规,表明其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

  同意评论中的“洛阳或非孤例”之说,但此例不仅暴露国家文件何时下到地方的问题,而且还暴露了地方政府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之间,如何选择性“依法”的问题。一些地方法规习惯性地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扩公权力极为慷慨,授民众权利悭吝之极;限公权步履维艰,限民权雷厉风行,权力与权利在授与限之间的不平衡,是导致地方政府选择性“依法”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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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一评再评 A23 更要警惕选择性“依法” 2012-9-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