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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赃款
换来10年刑

  本应是年轻有为,意气风发的年轻干部,却没有好好把握住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王某因犯受贿罪,近日被新沂市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赃款10万元。

  新沂市一镇政府于1997年5月将镇属企业矿泉水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该厂22.36万元净资产拍卖给李某为代表的全体职工,同时规定该厂土地面积9.78亩,租给改制企业使用,租期10年,在租用期内改制企业如申请购买土地使用权可以考虑出售。

  1997年6月份,矿泉水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李某因经营不善而负债,于2007年经当时在镇政府企管站工作的被告人王某介绍,将矿泉水厂转让给朋友朱某。在此期间,矿泉水厂的土地使用证由镇企管站保存管理。2008年5月,王某被聘任为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私自将矿泉水厂所占用的8933.73㎡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物折价55万元卖与他人作烟花仓库提供便利,收受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买轿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10万元。

  王宣 邢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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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来10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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