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报酬、工伤医疗费
拟“一裁终局”
昨天,《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主要是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鼓励和解、加强调解,以方便劳动者的角度,简化了劳动仲裁的程序。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以工伤赔偿及追索工资类劳动纠纷占多数。但由于此类案件的解决程序繁琐,用人单位可以先后提起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致使有的争议解决要拖好长时间,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常常是无力负担维权成本,只能忍受权益被侵害。
对此《办法》明确,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数额确定。这个举措,将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恶意拖延时间,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
《办法》拟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决定重新审理。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