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2版:金楼市·房帮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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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2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客为主
近百年的祖屋易主

  随着房价的日益攀升,房屋成为不少家庭最大的私产,但也成了不少家庭矛盾的来源,有的人为了继承遗产,甚至以造假的方式骗取产权。而一些老的私房由于年代久远,产权证丢失的事也常有发生,这也给造假骗产权带来了便利。

  下面这个案例中,李家人就发现,这套有近80年历史的祖屋居然易主了。

  【案例】 义女的丈夫何时成了房主

  李老先生和李老太太在南京下关区有一套房子,老俩口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分别是李甲、李乙和李丙,其中李丙是他们唯一的儿子。前几年,下关区传出了拆迁的风声,但李老先生夫妇早已过世,三个子女也已去世,李老先生的孙辈想起自家房子的产权并未办过任何手续,赶紧去房产局补办,一个消息让他们大吃一惊,自己家的祖屋早在二十年前就改名换姓了,产权人竟然是李老先生和李老太太的所谓的“义女”。

  时间回溯至上个世纪50年代,某天李老先生、李老太太将当时20多岁的王女士带到了家里,想将王女士嫁给李丙,李老先生在当时的户籍登记资料中将王女士称为“义女”。就这样,一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李老先生和老李太太相继去世后,王女士都和老夫妻俩住在一起。即使她60年代结婚和钱先生结婚,也未搬出房屋。

  然而,到了80年代,“义女”王女士的丈夫钱先生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谎称自己是李老先生和李老太太唯一的子女,因此是这套房子的合法继承人。拿到居委会的证明后,钱先生又谎称房产证丢失,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90年代的时候,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向钱先生发放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就这样,李老先生的房子就变成了钱先生的了。

  钱先生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房子应该妻子王女士和他们的三个女儿继承。由于三个女儿都放弃了继承权,因此,王女士又继承了李老先生的这套房子,并且取得了产权。

  “我家的房子,让你住着已经不错了,怎么住着住着,房子就变成了你的了?”李老先生的孙辈非常气愤。于是携手将王女士及其女儿告上法院。

  律师出马

  本期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

  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产权,应当撤销

  近些年来,老私房的产权纠纷比较多。这类纠纷一般具有涉及当事人多、历时长久等特点,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像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例。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产权几乎是一切房屋纠纷的核心问题,只要是房屋纠纷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房屋产权问题。因此,明确房屋产权是正确处理各类房屋纠纷的关键一步。

  根据2008年第168号建设部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五节其他登记的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以及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而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虽然是李老先生夫妇的义女,但是在法律中,对义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是古代的一种说法。也就是说王女士和钱先生与李老先生夫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而钱先生也是通过故意造假手段,也就是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来获得房屋登记的。”蒋德军分析说,因此这套房子应该是属于李先生的儿子等四人继承。

  小贴士

  由于年代久远,不少老私房没有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这就给产权人留下了众多隐患,如许多房屋因不确定所有权人,或者被他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导致后期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因此,律师建议家有老私房的市民应该将未登记或者产权不明晰的房屋进行登记,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有这样,这些老私房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快报记者 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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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的祖屋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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