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修订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等规定引起民众质疑。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了解到,《社会保险法》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江苏日前专门发文,对退休时的医保参保年限,以及跨地区跨制度缴费年限累计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没有统一医保缴费年限
对于断缴三个月“清零”的说法,昨天,江苏省人社厅和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可能是公众对政策的误解,没有“清零”这一说。
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水平和连续缴费年限挂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只是连续缴费年限受影响,累计缴费年限不变,是否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和累计缴费年限相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3个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不过,“国家规定年限”到底是多少年?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各地缴费年限长短不一,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统一,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中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写法,做出明确。但是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影响缴费年限的因素很多,且变化快,如医疗费增长速度、待遇水平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和期望寿命等,很难准确测定缴费年限并保持不变。因此,国家层面最终没有统一,而是把权力下放给地方。
统一医保待遇享受条件
据悉,目前全国各地的医保统筹都是封闭式属地化管理,甚至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也有各自统筹,且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及最低累计年限均有不同。江苏也是如此。在采访中,现代快报记者拿到了江苏最新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意见统一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问题: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释,累计缴费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江苏的医疗保险从起步到现在,才12年,所以职工退休前,还要计算他在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工作年限。”
什么叫累计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不同于连续缴费年限,既包括个人在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也包括个人在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
对于未达到规定的参保人员,江苏规定: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南京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称,目前南京执行的政策和省里的文件差不多,只是不受实际缴费年限起码10年的限制。对于退休前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按省和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9%,办理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跨地区缴费年限怎么算?
《暂行处理意见》还明确,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对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可采用补差的办法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对中途断保有什么规定?
对断保人员,南京规定,是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断保由单位补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再次参保视同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不过,这只是对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有影响,并不会影响累计缴费年限。南京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南京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解释,之所以强调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是防止有人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