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6版:社评/精要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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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2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肇事渣土车不能“一逐了之”
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问罪

  如果对于修改渣土管理法规,城管部门的最大期望只是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逐出市场,实行一票否决”写入条款,又怎么去说服公众相信这是一条威力非常的法规?如果连这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都不以刑事治罪方式只以行政处罚方式威慑,又怎么吓得住那些唯利是图视市民性命如无物的老板和司机多拉快跑呢?

  渣土车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城市也离不开渣土车,但渣土车公司和司机绝不能有恃无恐、肆意妄为,侵害市民的生命安全。对“疯狂的渣土车”必须严惩不贷。

  在“4·16”事故中“成名”的嘉宇公司一年内不能参与南京市范围内渣土运输招投标。针对“处罚过轻”的质疑,南京市城管局副局长靳楠表示,城管局不会更改对嘉宇公司的处理结果,因为“这已经属于上限处理了”。他解释说,在渣土车行业,停运一年,意味着这家公司的所有渣土车一年内都不能运输渣土,这几乎等同于逐出市场。

  停运一年,确实是现有规定范围内的“上限”处罚,看得出来,有关部门也是“用足了”政策,以最严厉的手段处理问题。然而,莫说是停运一年,就算是直接逐出南京市场,那也与社会心理期待差距甚远。人命关天,人们的怒火直指推动甚至怂恿司机大玩生死时速的利益群体,特别是相关公司。如果离开南京也算是一个代价的话,那这个代价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难道只有南京才有市场?

  人们见识过种种“逐出市场”。去年现代快报报道,去年5月5日,山东省东营市政府采购网登出一则《东营水城雪莲大剧院项目施工及监理中标公示》。该文件称,东营水城雪莲大剧院项目施工及监理2011年5月4日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了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该工程施工拟中标单位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随后细心的网友发现,就在一个多月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刚被逐出山东建筑市场。“逐出市场”已经算是捡了便宜,但就连这样一个事实上的“软处理”都能在长袖善舞间灰飞烟灭,真是令人愤懑难当。而这样的现象并非孤例,长此以往,被处罚对象还能在乎“逐出市场”吗?有关的处罚还能令人信服吗?

  部门以“上限处理”但明显“威力”不够的例子还表现为目前渣土车公司违章成本过低。靳楠表示,2008年修改的法规,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方面,在交通违章方面没有体现。而从交管来说,就算渣土车超速100%,那也才罚款1000元,这对渣土车公司根本是不伤皮毛。

  问题是,明知用足“上限”也不能解决问题,明知法规有不足,为何就不能主动应对,早点想办法呢?此状况值得城市的管理者反思。

  令有关部门难堪的是,渣土车公司还有反过来和部门争讼的“气场”。渣土车公司为何牛?除了部门管理确有瑕疵外,法规之“软”令渣土车公司“理直气壮”,也是一个因素。

  地方法律法规当硬则硬。面对严峻的形势,面对鲜血和生命,我们的城市必须有严刑峻法。必须从现在开始,该立法就立法,该完善就完善。其实有关部门也对修改抱有期望,但值得提醒的是,“修法”不要小打小闹,要改就改到位,如果三年一修两年一改,结果还是不能让渣土车公司在犯了事后“伤筋动骨”,那就失去了修改的意义。如果对于修改渣土管理法规,城管部门的最大期望只是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逐出市场,实行一票否决”写入条款,又怎么去说服公众相信这是一条威力非常的法规?如果连这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都不以刑事治罪方式只以行政处罚方式威慑,又怎么吓得住那些唯利是图视市民性命如无物的老板和司机多拉快跑呢?

  近年来,多个地方出台过将犯事渣土车和公司“逐出市场”的规定,如济南,如南京。但事实胜于雄辩,“逐出市场”一如拳头打在棉花上。同样,如果违了章肇了事也就罚个千儿八百,又有谁会踩紧刹车?

  “逐出市场”的升级版本是什么?用什么来代替“最多罚1000元”的规定?……这些都需要制度的设计者、地方立法机构深思熟虑。

  此外,将现有的法律用好用足,也是必要的工作。针对接连发生的数十起西安渣土车闯祸事件,去年1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陕西省各级法院依法严肃惩治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渣土车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者不得用缓刑。

  西安和南京一样,深受渣土车之祸的困扰。彼地的执法“铁腕”值得南京好好借鉴一番。当地方法规硬了起来,同时对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又能执行到位,当“刑”则“刑”,绝不留情,这才是应有的局面。

  记住季建业市长的话:处理不严某种程度是怂恿。地方法规“软绵绵”,是处理不严的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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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社评/精要 F6 对肇事渣土车不能“一逐了之”
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问罪
2012-4-2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