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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2年4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选择性眼花的法官是司法之耻

  法官“眼睛花”,耳朵聋不聋? 4月19日 荆楚网 金连成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中国网4月18日)

  荆楚网一评

  法庭本是社会公正公平的最后防线,人们把法庭视为法律的至高无上,代表法律的尊严,寄托着信任,然而,陕县法院却把三死两伤的肇事者仅判两年有期徒刑,以这样的结果向逝者家属和社会交代,谁能接受?以眼花作为错判的托词,谁信?恐怕还有见不得阳光的肮脏交易在作祟吧。

  做错了事找个借口做托词,也不是什么少见多怪,毕竟近两年来,民众对堂而皇之的托词不感到新鲜了,也无奈地习惯了,但是这种借口托词赤裸裸地从法官嘴里出来,充分暴露了司法部门的腐败,司法人员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就本案例来说,陕县法院根据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不经严格审核就草草断案,足以说明司法部门的草率,尤其是在逝者家属没有获得赔偿,而赔偿证明却写着积极赔偿,并且是经过手写改动,足以看出此法官真够老眼昏花了。既然花到明明没有赔偿,却看成了“积极赔偿”,既然花为什么不判成20年呢?

  司机肇事获轻判,一句“眼花判错”岂能推脱责任?法官还有何脸面面对社会和公众?为什么司法总能被人为因素左右?法律公平到底还能获得社会和公众多少诚信?这已是司法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了。

  现代快报再评

  评论标题的诘问看似有力,实则问了白问。法官“眼睛花”,耳朵自然聋,聋得听不进法槌的公正之声,聋得听不进公众对司法公平的泣血呼唤。

  眼花耳聋的法官坐上庄严的法庭,是司法的耻辱。他是否具备法官资格本不用讨论,但我很邪恶地将这个问题放在一边不谈,宁愿一个法官眼花耳聋人傻,前提是花得彻底聋得干净傻得完全,那么,哪怕他是随心所欲判案,葫芦僧判糊涂案,在几率上讲正义也有部分实现的可能。因为对诉讼双方而言这也是一种“公平”,尽管是一种最低值的“公平”,也不至于像陕县那位法官一样选择性眼花,选择性耳聋,选择性装傻,经他过手的案子,被他选择了要漠视的一方就永远得不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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