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带着两名公证员,花8万元从南京一家烟酒店购买了5箱茅台酒,随后公证员进行封存并直接送到质监部门鉴定。在确认为假酒后,蔡某向白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酒店“退一赔一”。
针对三大争议焦点,3月2日下午2:30,在白下法院的召集下,召开了一个由法学专家、执法部门、销售单位和普通市民参加的座谈会。出乎意料的是,参会人员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蔡某的行为,认为其完全有理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一”。
三大争议焦点
1.蔡某是不是消费者?
对于蔡某带着公证员购买茅台酒的行为,有人指出,蔡某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索赔,因此并不是一般意义的“消费者”。
南师大的眭鸿明教授认为:“只要进入市场交易的阶段,他就是消费者。”他表示,“人家买了酒,目的是为了检测还是自己喝,最初的动机你怎么能简单地从事后的结果来推断?”
苏果超市有关负责人田海峰根据实际经验表示,如果蔡某购买茅台的行为是为了“消费”,不管他是送人还是自己喝,都应该算是消费者,“但是,如果他买这个酒是为了打假为了赚钱,我觉得他就不应该是消费者。”
2.是否系知假买假?
“他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个假设首先就是错误的。作为执法部门,我们无权更无必要去审查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南京工商局公平交易监督局的王坚勇表示,蔡某应该是“疑假买假”,“为了确保不受骗,找了公证员并申请鉴定,对于一个普通市民来说,这一做法除了有利于打击制假售价者、净化市场环境,我觉得没任何坏处。”
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钱立根也有着类似的观点,“卖酒的店家多半是设置一些‘烟酒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在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下,如果没有公证员公证,买到假酒出了门怎么说得清楚?蔡某这种做法,不能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
3.烟酒店是否构成欺诈?
烟酒店有无欺诈?白下法院咨审员、南京悦华大酒店总经理李宗虹认为,“茅台酒是紧俏货,你一下子就能拿出五箱茅台,作为一个同行,我感觉不可思议。”李宗虹表示,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是弱者,采用一定方式维权,恰恰是其害怕被“欺诈”的表现,而从事后全部鉴定为假酒的结果来推断,烟酒店主观上存在问题。
“是不是欺诈,举证的责任应该在烟酒店,并非说其提供了进货发票,就表示自己不存在欺诈,”南京大学叶金强教授指出,烟酒店提供的发票上显示“假一罚十”,而实际在出售的时候却绝口不提,“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商家的心虚。”话题
“王海”打假值得提倡
此案让人联想到王海。在现场,两位市民代表认为,“如果再没有像王海、像蔡某这样的消费者,那些制假售假者,还会害怕吗?我们不懂法律的具体规定,但是我们呼吁,不管买酒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卖假酒的烟酒店,就应该高倍索赔,假一罚十也不为过。”
南大教授邱鹭风就明确指出,在国外目前的一个原则,叫做“鼓励消费者”,政府鼓励消费者利用自己的“贪欲”去打击违法的市场经营者,客观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就像王海,就算他是为了纯粹获利赚钱,可是他在无形中让很多不法商家消失、害怕,这对其他群众来说,难道不是一个好事?”
反对方
法官不应依舆论裁判
“对于蔡某是消费者的身份,我赞同,但我不认为这就能退一赔一。”南京大学副教授解亘认为,法官的使命是依法裁判,不是依舆论裁判,也不是依道德裁判。
解亘分析说,尽管消法并没有对“欺诈”进行明确的界定,但依照法律的规范和通常理解,一方面商家主观上有欺诈的前提,另一方面客观上使得消费者产生被欺诈的状态,也就是误以为商家销售的假酒系真酒。但是,从蔡某买酒这一案例来看,恰恰看不到这两个要件,“他知道这个酒是假的,所以他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状态。因此,烟酒店就构不成欺诈。”
在构不成欺诈的情况下,解亘认为商家不应该被适用“退一赔一”,而应该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商家退还蔡某的买酒款即可。对此,其他四位法律专家都表示无法认同。
快报记者 田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