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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渗水长期未入住
房主退房索赔百万差价
法院判置业公司立即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2006年7月,王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该公司的一套别墅房,后因发现该房屋存在渗水现象,王先生一家一直未入住,房屋也至今未交付。由于置业公司几经修缮后,房屋仍存在渗水的问题,房主王先生便将该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购房款208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107万元及利息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置业公司立即给付王先生本金20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2006年7月20日,王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位于滨湖区某小区2号房129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面积为294平方米,该建筑为地上3层、地下1层。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于2006年8月10日支付购房款208万元。

  2007年12月26日,该置业公司通知王先生收房,王先生在收房中发现房屋地下室等部位存在渗漏水的现象,因此未接收房屋。双方协商后,置业公司答应进行修缮,并出具一份承诺书,于2009年12月前将王先生购置的房屋渗水问题全部解决,达到正常入住的标准。此后,置业公司经过两次全面修复,但房屋漏水问题依旧存在,王先生认为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遂要求退房,并将置业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208万元,赔偿因不能交付上述房产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107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置业公司向王先生交付的房屋虽符合交房条件,但该房屋地下室存在渗水现象,置业公司承诺过在2009年12月前全部修复,但多次修缮后,该房屋至2010年9月仍有多处存在渗水,不能达到正常使用的功能。王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准许。由于房屋价格的波动,房屋升值与贬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损失不应以房屋重置价确定,可以王先生所支付购房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杨柯栊 童旭 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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