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没想到,当自己想终止委托时,却被中介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2万多元违约金。吴琳(化名)就碰上了这样的事,“我自己的房子,不想委托他们卖了竟然也不行。”中介则认为,吴琳此举,有违双方签订的《房屋委托销售协议》中的“委托期内,不得擅自终止该项委托”的格式条款。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通讯员 庆妍 快报记者 张楚洁
中介:房主恶意跳单
吴琳将房源信息发布到网上后,手机就成了“热线”,多是中介打来的,要帮她卖房。吴琳不堪其扰,决定委托中介买房,最终与蓝顺房地产置业顾问公司(以下称蓝顺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销售协议》。
签约后,蓝顺公司就在媒体上刊登了吴琳的房源信息。
蓝顺公司的刘经理说:“我们一找到有购房意向的买房人就打电话给她,可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工作忙,没空看房。一次两次我们还能理解,老这样,我们就要怀疑这是跳单了。”
刘经理说,很多卖房人为了不付中介费,常常跳过中介,私下与中介介绍的买房人达成卖房协议,或是同时委托多家中介,最后选择成交价最高的中介,导致很多中介公司经常白干。
有一次,蓝顺公司业务员与吴琳沟通时,被告知房子已经卖了,虽然很生气,可是业务员早就留了心眼,特意录了音。
随后,蓝顺公司要求吴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吴琳拒绝了,还要终止委托。蓝顺公司将其告上法院。
房主:这是霸王条款
庭审中,吴琳觉得一肚子委屈。面对蓝顺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吴琳解释:“那段时间有很多中介打电话给我,当时我下班急着回家,以为又是哪家中介打来的,不想和他们多说,就直接说房子已经卖掉了。”实际上,房子根本没有卖。
吴琳说,自己向蓝顺公司解释过,没想到对方认定她违约,要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34万元,“我一气之下,就说不再委托他们了。”
蓝顺公司当庭拿出合同,上面明确约定:不得擅自终止该项委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蓝顺公司的客户私下交易。“吴琳说房子卖了,还要终止委托,就是违约。”
吴琳认为,签合同时业务员根本没和她提过 “独家委托”,“这是‘霸王条款’。”
法院:“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公司提供的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中介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一般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还要对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蓝顺公司提供的《房屋委托销售协议》中的“委托期内,不得擅自终止该项委托”的格式条款,对吴琳而言,加重了其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蓝顺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吴琳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委托协议,考虑到蓝顺公司投入了人力,还发布了广告,吴琳同意支付蓝顺公司1200元。
法官提醒,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特别注意委托期限、委托事项、违约金承担等条款。一般的独家委托代理协议,其标题都会明确注明“独家委托”,其中涉及“独家委托”的具体条款也会特别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