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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2年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市临过期食品未见醒目标注

  春节期间,国家工商总局曾发文,要求食品经营者需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但时隔一个多星期,记者在市场走访时看到,在绝大多数超市内,即将到期的食品依旧与新品混放。店家也表示,目前还未接到来自地方工商局的相关通知和要求。

  对于临过期食品的关注,最直接地就表现在超市酸奶、低温奶的陈列上。一般而言,即将要到保质期的酸奶和牛奶会被绝大多数超市和乳企采用折扣促销的方式售卖。

  在文昌巷的苏果超市,记者看到一杯蒙牛大果粒,原价售8.5元,促销价仅为6.9元,并附赠金属小汤勺一把。“一般看到这样的促销包装,消费者就会知道这些商品肯定是要到保质期了。”一位超市酸奶促销员如此告诉记者。她同时表示,现在有不少消费者在购买低温奶的时候,还会特意在货架上多翻翻,尽量挑选最新的产品。

  南京苏果超市的工作人员陈洁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来自工商局的相关标注通知。“在售的商品中,很多厂家对于临过期食品会进行主动的促销。有时候,超市也会将部分临过期食品以优惠的价格卖给内部员工。”

  另外,对于临过期食品的定性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陈洁表示,不同种类食品对临界的定义不同,做到醒目标注临过期食品有些难度。日前,北京市工商局首次明确了“临界食品”的标注日期: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快报记者 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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