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邢志刚)昨天,记者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中,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医保费,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医保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保待遇,但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的起付准备不变。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执行的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