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起,常州提高医保“二次补偿”标准。据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11年度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可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从上年的每人1万元提高为每人1.5万元。
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指: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限医保刷卡、持证就医上传费用);其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
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2年内,携带医保卡(证)、原始发票等资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常财宣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