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认为自己身体不适就没有加班,之后公司找劳动者谈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近日,苏州中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39.6元。
祝某于2008年9月进入昆山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10年4月的一天,祝某下班后,公司要求祝某继续加班,祝某认为其身体不适就没有加班。次日,公司方找人与祝某谈话。2010年5月公司方再次找祝某谈话,并以当日祝某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为由,作出了解除与祝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此后,祝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了公司方支付祝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判决。公司方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方面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本案中在祝某下班后公司方面要求其加班,但是祝某已经向公司方面说明其身体不适,且祝某是电焊工,系特殊工种,公司方面要求祝某加班没有合法依据。而公司方面主张祝某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理由,苏州中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洁 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