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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1年11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商品房个人不得翻扩建

  近日,苏州市规划局发布了《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原《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明确建设私房要先注销房产证,并增加了沿河建筑建设需审批的规定。《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建设私房要先注销房产证

  建设私房必须有规划许可证,《规定》明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建筑申报图后,首先要由住建部门对原房屋产权证进行注销,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副本为开工建设、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

  开工建设后,当建筑物建至±0.00时,也就是超出地表时,须报请城区分局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必须报城区分局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正本作为申办房屋产权的依据。苏州市规划局相关人员表示:“如此一来,如果私房翻建违规,将无法领到房产证,从源头上控制了违章乱建的可能性。”

  《规定》明确,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核准的附图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5大范围内禁止私房建设

  《规定》明确,经批准统一开发出售的成套商品住宅,个人不得进行翻扩建。同时还规定除危房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外,5类情况下禁止进行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位于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一般指3—5年);位于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的;位于城市绿化用地、广场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公路、铁路、车站、码头等控制范围内的;位于城区无地队、城中村范围内的;位于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根据《规定》,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一般不得超过2层,平均层高控制在3米之内,立面应符合苏州传统建筑风格,使用粉墙黛瓦的建筑色彩。位于平江历史街区、拙政园历史街区、怡园历史街区、山塘历史街区、阊门历史街区范围以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除危房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外,须严格控制居民私有住房建设。

  同时,属文物保护建筑、控保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翻建,其方案必须经文物保护部门审批。沿河建筑建设方案,若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则需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批。

  王怡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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