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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1年9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上牌不赔”是霸王条款

  盗抢险要拿到车牌才生效?近日法院的审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法院认定了“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式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未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媒体报道,车主李某于2010年12月15日为新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盗抢险等。1月4日,李某的车子不翼而飞。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且保单中约定“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李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注明的“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该特别批注仍是以加盖条章的形式盖于保险单上,仍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进行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单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双方存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向李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为上诉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李先生协商,依法应该认定为格式条款,故不产生效力。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明知道李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却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现李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门至今未追回该车,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士昨天向记者表示,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来说,没上牌的车可以据其临时牌照或者是发动机号购买保险。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而这部分内容是用特别字体标出的,特别醒目。而在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确实不一定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每个条款。

  而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可以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无效,属于“霸王条款”。 快报记者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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