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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1年9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制定严格标准是前提条件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过去我们提到食品检测标准时通常用3个字来概括。”刘俊海说,第一个字就是“散”,因为许多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卫生部门有标准、农业部有标准、质检局有标准,这些标准非常散。 

  “第二个字就是‘乱’,表现在科学性不够。比如食品卫生标准说馒头必须是圆的,不能是方的;元宵必须是正圆的,椭圆的都不行。其实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是没有用的标准,馒头和元宵的形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安全度,所以该有的标准没有,不该有的标准却很多。”刘俊海说,第三个字就是“差”,就是指缺乏前瞻性的角度,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比如在发生苏丹红事件之前,并没有检测苏丹红的食品卫生标准;在三鹿事件之前,也没有检测三聚氰氨的标准。

  “标准严格与否、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安全与否、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刘俊海说,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为了使发布具有科学性、公信力,还要求建立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

  “问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王敬波说,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对于“懒政”、不作为等未被确定为违法的行为则很少涉及。以制定标准为例,这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王敬波认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对负主要责任的官员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此外,王敬波还提出,检测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虽然有利于保持检测的权威性,但也造成了检测本身被垄断、被公权力化。“我个人认为,随着我国整体改革的推进,这些从事技术认定的机构,应该脱离政府部门成为社会的一个中介机构,作为社会公务服务的机构存在”。

  刘俊海则建议,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应该加大消费者的话语权。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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