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经营需要,向亲姐姐借了30万元货物周转,后来却一直没还。见弟弟赖账不还,姐姐就把弟弟、弟媳告上法庭讨要货款。不过,因被告夫妻婚后以书面约定两个人的财产实行AA制,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定该笔货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则不承担偿还责任。
梅某夫妇在婚后以书面约定两个人的财产实行AA制,后因丈夫梅某欠其亲姐姐货款30万元不还,夫妻两人被姐姐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江阴法院审结这起买卖货款纠纷,判决认定该笔货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梅某自己负清偿之责。
2008年1月,因关系恶化的梅某夫妇下定决心要将财产“分家”,两人便签订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两人实行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支配,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半年后,梅某与一家韩国公司做行了一笔布料买卖,交货时,由于缺少布料,梅某便求助于自己的姐姐,从姐姐厂里借了总价值30万元的布匹进行周转。其后两年,梅某的姐姐多次向梅某催讨货款都没有结果,便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对于梅某欠的债是否该由夫妻二人一同偿还的问题,姑嫂两人各执一词。梅某的姐姐坚称梅某夫妻两人是恶意串通,签订协议逃避债务。梅某的妻子则表示她并不知道丈夫和姐姐有该笔买卖的存在,是梅某姐弟俩欲将债务转嫁给她。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被告夫妻约定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之后,两人并无共同经营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妻子分享了该笔业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上述判决。沈金锋 卢凤 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