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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1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肇事出人命
5辆“嫌疑车”都成被告
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快报讯(通讯员 刘家合 刘娟 记者 邢志刚)因不能确定哪一辆车撞死了自家母亲,几个子女一并将事故发生路段经过的5辆“嫌疑车”以存在致其母死亡的共同危险行为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8月23日,徐州市中院也驳回了这一少见的诉讼官司原告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0年5月30日11时35分,刘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某路段捡拾地上散落的煤炭时,被一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死亡。

  经过警方调查,在事发时间范围内,李某、万某、陈某、董某、吴某等5人驾驶的车辆均经过了事发现场。但因为死者刘某及上述五辆车上均未发现有明显碰撞接触痕迹,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起事故为上述五辆车中哪辆所为。而为给母亲讨一个公道,刘某的4个子女将上述5辆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均告上了法庭,认为这5个人存在致母亲死亡的共同危险行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今年4月,一审法院认为,事发后由于肇事车辆逃逸,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明上述五辆车中的哪一辆车致刘某死亡。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危险的形成,各行为人应存在共同的过失。此案中,被告各自驾驶机动车对刘某不可能都存在危险行为,即使都存在危险行为,在危险行为发生上也不存在共同的过失。故原告主张李某、万某、陈某、董某、吴某驾驶机动车对刘某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予支持。原告等人仅凭现有证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铜山法院判决后,刘某的4个子女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遂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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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辆“嫌疑车”都成被告
2011-8-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