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核心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1年8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刑事诉讼法二次大修聚焦四大突破
拟摒弃大义灭亲
规定近亲属可拒作证
  漫画 俞晓翔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亮点

  1

  近亲属可拒作证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亮点

  2

  禁强迫自证其罪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另外,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亮点

  3

  确保辩护权落实

  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亮点

  4

  可用监听等手段

  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包括监听、窃听等),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

  关于“近亲属可拒作证”

  最具有人情味的法条

  修改内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专家: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定松认为,在中国法制史上,“亲属相为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有很深的传统。在古代,政治上历来标榜“孝治天下”,所以体现在法律上即“宁可为孝而屈法”,这成为一个独特的法制传统。

  然而,我们现行的刑诉法,彻底否定了“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儒家传统,为了打击犯罪,甚至鼓励、提倡“大义灭亲”。现实中,将近亲属的口供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并不少见。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杨定松认为,刑诉法修正案,拟引入“近亲属可拒作证”,应该说这是最具有人情味的法条,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化司法的基本理念。既有传统精神的渊源,又暗合现代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陈光中也称:“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链接

  第一次修订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从1993年起,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始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提案。

  从199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细化并新增了相关规定,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

  综合

  关于“禁强迫自证其罪”

  防刑讯逼供 看守所应独立

  修改内容: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句话在实践中被侦查人员自认为法律已经赋予他强迫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的权利,这种理解本来是一个大错。这次修改最好的结果就是拿掉这句话,什么都不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说。

  据记者了解,这句话的去留,目前仍有较大争议,直接拿掉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此次修法将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内容。

  “针对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该法第四十三条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严禁刑讯逼供,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非法取证。目前的问题是实践中有很多侦查人员错误地自认为,九十三条授权他能够强迫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全国人大立法可真没有这个授权。”洪道德说。

  专家:“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就此问题,近年来,最高检、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去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更是在此问题上作了详细规定。尽管如此,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预防和防止刑讯逼供被认为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

  洪道德表示,关于防止和预防刑讯逼供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可能不太理想,顶多就是搞个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就是搞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措施对刑讯逼供的发生起不到有效遏制的作用。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是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刑诉法1979年和1996年的版本都不允许“强迫自证其罪”。鼓励自证其罪,但不准“强迫”。“如果真正想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在侦查阶段让侦查人员不能够、客观上没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受审对象搞刑讯逼供。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都是事后去查。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来后全国成功的例子有吗?”洪道德说。

  他认为,只有侦查人员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让看守所从公安系统独立出来,只负责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伤,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均发生在看守所,而目前的状况是超期羁押现象十分严重,能否解决羁押适用范围太宽和期限太长对刑讯逼供起关键作用。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基本形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为基本形态。

  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正确实施,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洪道德表示,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较广、条件不够具体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率低等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如何完善也成了专家关注的焦点。“现在的羁押比例过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方便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所以长时间羁押。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削弱侦查人员利用羁押的机会对犯罪嫌疑人逼供,如果起这个效果,就会让现实中的羁押率大大降低。有些案件侦查人员也知道没有羁押的必要或者不具备羁押的条件,但为什么还要羁押呢,因为只有羁押了才能逼取口供。”洪道德说。

  对此,洪道德认为,要严格将羁押与讯问区分开来,对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都只能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环境里进行讯问,严防以押代侦、羁押时发生严重刑讯逼供事件。

  专家认为,让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控制中的非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解决超范围、超时间羁押,有很大的防范作用,也有助于预防刑讯逼供。

  关于“确保辩护权落实”

  向被害人调查 为何要检察院许可?

  修改内容: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洪道德认为,律师调查取证难是现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赋予律师像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的调查取证权。

  专家:“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除了向被害人调查、向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调查要经过检察院、法院的许可这一条外,其他的都没有问题。向被害人调查取证为什么要经过检察院许可呢?这个实在是莫名其妙。”洪道德说。

  洪道德说:“被害人怎么可能接受被告人一方律师的调查呢?向被害人调查不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那是理所当然的。”

  “被害人凭什么要配合辩护律师,难道法律规定被害人必须接受辩护律师的调查吗?”洪道德说。

  本来律师的调查权就是诉讼权利,诉讼权利不具有强制性,这是它的特点。

  “‘会见难’并不是法律问题,法律早就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一定要被批准、被安排,直接到看守所见就可以了。看守所也不是依照刑诉法不让见,他们是依据公安的通知不让见。这难道是法律问题吗?本来就不是刑诉法的错,也不是刑诉法的毛病,刑诉法的修改又怎么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洪道德说。

  关于律师“阅卷难”的问题,洪道德教授认为是刑诉法的毛病。

  他说:“前后逻辑矛盾,刑诉法自己搞了一个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但这个错误律师法修改的时候已经注意到了,已经改完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够查阅或者摘抄控方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等于是把审判阶段能够看的材料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看了,现在按法律规定,审判阶段律师有权利看到控方收集来的全部材料,这已然是国际水平了。”

  司法实践中,由于证人不出庭而给律师辩护带来的问题很多。据《法制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现代快报 核心报道 F18 拟摒弃大义灭亲
规定近亲属可拒作证
2011-8-2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