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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公示
业主大会管理
住宅维修资金

  近日,《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送审稿)》)在网上进行公示。据了解,以往苏州各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各不相同,有的由业主承担交存,有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交存;有的由市、区收取代管费用,有的不收取代管费用。此次公示的《办法(送审稿)》统一规范了苏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公示截止至8月20日,市民可将意见反馈至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维修资金

  专款专用

  根据《办法(送审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资金以及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办法(送审稿)》单独确定特殊房产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使用,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地下车库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地下车库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小区共有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开发商

  先行交存

  《办法(送审稿)》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对象,是指拥有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的业主,以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的业主。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额度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

  为防止维修资金被开发商挪用,《办法(送审稿)》规定,新建商品房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购房人房屋入住手续时,出具由收交单位开设的财政部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垫的商品房维修资金。

  新增“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办法(送审稿)》规定,除业主交存商品房维修资金外,住宅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区共有维修资金,共有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70%(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其他应计入小区共有维修资金的资金。

  商品房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房改房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小区共有维修资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

  管理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房维修资金及小区共有维修资金由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房改房维修资金由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由财政部门安排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禁止将购买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单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需要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的,由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以业主表决通过的方式,确定使用方案实施维修。

  财政审计部门

  监督资金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苏州大市范围维修资金总量已接近百亿。很多小区已进入维修资金使用期,地下车库使用分摊、独立别墅使用分摊等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大量的维修资金在通过交存、管理、使用等环节时,需要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送审稿)》明确,苏州市住建局负责监管市区维修资金,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中心城区(含平江、沧浪、金阊区)维修资金进行日常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对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平江、沧浪、金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工作中的群众工作,调处矛盾,实施鉴证。王怡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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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