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中国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危害公共安全罪,没错

  焦点一: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控辩双方争议颇大的,是罪名定性,对此专家怎么看?

  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的郑大法学院教授刘德法直言,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他说,刘襄等人的行为如果仅仅危害了药品管理秩序,那么,定“非法经营罪”没什么,但如果危害了大多数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没有错了。

  “这属于多因一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刘德法说,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为什么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刘德法认为,这是因为刘襄等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非希望发生。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喜河说,民生无小事,食品安全涉及民生,更属社会公共安全范畴。该案的判决将在业界起到一种标杆作用,警示那些类似的正在或者潜在的违法犯罪者,悬崖勒马。

  焦点二:“各是各罪”还是“共同犯罪”

  公诉人认为,在犯罪行为中,刘襄等5人有共同的犯意,也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其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资,研制、生产并销售瘦肉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刘襄、奚中杰研制出对人身健康、生命有严重危害的瘦肉精,仍积极参与试验,并大量销售给众多生猪养殖户,且系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鸿林明知刘襄生产、销售瘦肉精,仍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而刘襄的辩护律师认为,在2007年至2009年,刘襄与奚中杰合作期间,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外,其余各被告人,都是独立犯罪,或者说,大家都是买卖关系,不存在有共同的犯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从定罪到处罚都有其特点。从定罪上讲,他们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在某些环节有些不同,有生产、有研制、有销售、有协助,但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用大小都是参与者,罪名相同。

  焦点三:是否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公诉人指控,“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人食用残留有瘦肉精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5名被告人行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刘襄辩称:不知道生猪食用多大剂量的瘦肉精,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伤害。肖兵辩称:这些瘦肉精猪肉,我也经常吃!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刘鸿林辩称:我们绝不是故意犯罪,不知道危害这么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答是否接到过销售瘦肉精后的食物中毒反馈时,5名被告人均称从没接到过此类反馈。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现代快报 中国新闻 A2 危害公共安全罪,没错 2011-7-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