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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协助拆违,暗逻辑是“城管警察”

  民警协助“拆违”于法无据 7月22日 李克杰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协助城管强拆违建”,引发争议。

  (《广州日报》7月21日)

  新京报一评

  这个条款给公安机关设定了三个职责:一是协助城管执法机关进入执法现场;二是协助城管执法机关强制拆除违建;三是维护执法现场的执法秩序。通俗一点说,警察在这里的职责,一是“鸣锣开道”扫清道路,二是联合执法“共同”强拆,三是防止干扰看护“场子”。

  那么,条例草案设定的这些警察职责,应否属于警察职责呢?

  《警察法》第六条对警察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也规定公安机关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进行处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逮捕。

  由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警察职责中固然有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但从法律行文及背后的精神而言,警察介入具体事件的前提,主要是发生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或者出现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侦查、拘留和逮捕,那更是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情节严重情况下才能采取的司法行为。所以,条例草案设定的警察职责没有任何一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其实质是将警察职责向前大大延伸了,这显然不是地方立法的权限。

  随意延伸警察职责,在行政执法中动辄调用警力,会使原本强势的行政执法方更加强势,让执法对象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必然严重影响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公平感受,也容易激化矛盾,损害警察的公正形象,这一点不可不察。

  现代快报再评

  民警协助“拆违”,不仅于法无据,也违反了今年3月公安部出台的禁令。广州市出台该条例,还隐含“城管警察”的暗逻辑:城管搞不定的事,交给警察,于是取得执法“正当性”。

  看似新话题,实则老套路。当然,“城管警察”也是广东的“发明”,2008年深圳有政协委员提出《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的提案,不仅拿香港说事,还傍上了纽约、伦敦、巴黎等世界先进城市,说这些城市既没有城管局,也没有城管执法队,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行使。该提案罗列了一大堆“城管警察”的好处,让一些城市的决策层怦然心动,只是公安部门反应冷谈,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把城管的难题交给警察,虽然城管省事、省心了,但这附加了职能,既增加了警察的负荷,又矮化了警察职责。让警察充当城管“家丁”,与此前重庆规定警察要“保护企业家”是一个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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